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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矿业开发与投资完全市场化

来源:中国黄金集团 发布时间:2005-12-26 浏览次数:195
    日前,加拿大自然资源部矿物与金属分部经济金融和社会分析司司长凯斯·布鲁尔(Keith Brewer)博士在加拿大矿业勘探与开采论坛上做了《加拿大矿业开发与投资政策》的演讲。他明确表示:“加拿大矿物与金属业对外国投资不设置任何障碍;对本国和外国投资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矿物与金属信息和统计资料全部向投资者开放;除铀矿外,允许外国公司对采矿企业或矿产拥有百分之百的所有权。” 
    矿企主导 政府辅助 
    加拿大政府部门在矿业开发中往往扮演着辅助角色。目前,多数省份的矿业法规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活动,但企业必须取得采矿权和地面所有权。采矿权由勘探许可、勘区证和采矿租约组成,反映了取得矿业权的程序。地面所有权即是土地使用权。获取采矿租约后的开发工作完全由投资者决定,政府只介入矿山开发后的复垦工作。矿山在开采前要提交复垦报告,由矿业公司与政府达成有关协议并缴纳足够的复垦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政府与矿权人商定,并可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矿区由政府收回,但如果矿山没有完成复垦,政府将不予收回。政府对矿山的监督工作由政府派出的观察员承担,观察员有权命令关闭矿山。 
    私企引领矿业勘查。首先获取矿权的往往是个人或小矿业公司。小公司由于资金有限,往往只做一些初步的勘探工作,一旦发现矿体,便将矿权转让给大的矿业公司。现在,大矿业公司越来越依赖于从小矿业公司手中收购矿权。政府对矿权转让不予干预,矿权转让所得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从利润中分成取得(最高可达50%)。目前,加拿大比较流行大矿业公司与小矿业公司组建合资企业,这样,大矿业公司可以通过用勘探费抵扣税前收入达到避税的目的。 
    联邦政府主要通过《领区土地法》和《加拿大采矿条例》对育空、西北和努内瓦特三个少数民族地区国有土地的矿产勘探和开发活动进行管理,而各省区,一般由各省地方政府分别就各自领区内的采矿活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税率逐年降低 
    加拿大税收主要有联邦税和省区税。联邦税包括所得税、大公司(资本)税、能源消费税和商品与服务税。省(区)级税收有所得税、采矿税(权利金)、能源消费税和零售税等税种。为鼓励矿业投资,联邦政府在财政与税收、规章管理效率、投资与促进出口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承诺。 
    凯斯·布鲁尔表示,联邦政府在矿业税收方面的鼓励措施主要有:到2007年,公司税率从28%降至21%;取消资本税。对于各省政府来讲,不列颠哥伦比亚、阿尔伯塔、马尼托巴、安大略、新布伦瑞克、努纳维特和西北地区正在降低公司税率,还要削减或取消资本税。 
    据加拿大驻华大使馆提供的信息,早在2000年10月,加拿大为应对当时全球矿业勘探市场的萧条局面,就对矿产勘探采取了临时的税收减免激励政策。此项税收减免为个人提供了与购买“全部流动股票”(Flow-Through Shares)投资相关的税收激励。这种税收减免相当于一个加拿大公司具体基层勘探成本费用的15%,对小型矿业公司来说获利最大,也使得投资者对采矿和勘探公司的兴趣倍增。2003年,通过“全部流动股票”机制,矿业市场筹集了3亿加元资金。目前,加拿大政府已决定将此项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日期延长到2005年底。 
    在加拿大投资的外国矿业公司也可以通过组成“主要商业公司”(Principal Business Corporation)获得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主要商业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的主要业务直接与矿产或油气活动有关,如勘探、开发、提炼和加工。通过组建“主要商业公司”,一个非加拿大居民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使用“全部流动股票”机制来获得额外的国内融资,可以得到勘探开发费用百分之百的销账和不定期的延后,以及购买资源财产成本30%的分期偿还优惠,可以获得未开发矿产和主要扩张资本成本的折旧补贴。 
    另外,在保持矿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加拿大联邦政府考虑到矿物和金属原材料及其产品的安全生产、运输、使用、再使用、再循环和最终处理,建立了恰当的规章条例,用于有危险特征的材料和产品的管理。在环境、安全以及促进偏远社区发展方面,也有着明确的政策规定和法律约束,也是其行业准入的重要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