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这个说法不准确?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17 浏览次数:1418

八七会议前后,中共中央就以斗争口号形式提出了没收与分配土地问题。随着斗争的深入,特别是全国各地农村革命根据地的纷纷建立,形势迫切需要把简单的斗争口号丰富和发展成具体的法规,以便指导全党土地革命。因此,1927年11月28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作为党的土地纲领草案,已经初具规模了。这个草案有十五条具体规定。

 

经过1927年底至1928年初的讨论,中共中央正式制定的一个土地纲领颁布了。这就是1928年3月10日发布的《中央通告第37号——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

 

1927年4月、9月、11月,广东海陆丰人民举行三次武装起义,占领了县城,并于11月召开工农兵代表大会,成立县苏维埃政府,通过了海陆丰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没收土地案》。

 

1928年6月30日,闽西永定暴动,攻占县城,在短时期内,永定县的溪南区成立了十多个乡苏维埃政府,并于8月召开区工农兵代表大会,成立溪南区苏维埃政府,颁布了土地法、劳动法、肃反条例、婚姻条例等新法令。其中,土地法制定后,立即试点实施,在近2万人的地区内,完成了土地分配工作。

 

《井冈山土地法》的制订者毛泽东,也没有说过它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相反,在《井冈山土地法》制定之前,被毛泽东称为“中央办法”的土地法已下达到井冈山,而且还贯彻了。正如毛泽东说的:一是完全贯彻,如土地分配标准,“依中央办法,改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的比不能劳动的多分一倍”。二是不完全执行,如土地税问题,与中央办法不尽一致,采取灵活政策。三是采取有保留地贯彻,如富农问题。这说明,在《井冈山土地法》之前,已有一个对分田标准、土地税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的“中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