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11-1”氰化钠泄漏案有关肇事者被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黄金集团 发布时间:2002-03-21 浏览次数:1716
   中新网郑州3月17日消息:河南洛阳去年“11·1”氰化钠泄漏案已经作出一审判决。

  洛宁县法院认定,该县检察院以危险品肇事提起公诉的氰化钠泄漏案有关肇事者,违反了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危险品肇事罪。

  洛宁县法院一审判处指使超载装车的郭生会、肇事司机郭延光有期徒刑两年零3个月;  
判处押车人员张正安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两年;判处知情不加制止的洛阳市偃师市天龙化工厂销售科长任朝峰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洛宁县检察机关3月15日已经接到洛宁县法院的判决书。

  去年11月1日,一辆运输“天龙化工厂”生产的氰化钠的汽车,在往洛宁县吉家洼金矿送货途中突然发生泄漏事故,11吨氰化钠顺涧河径直流入洛河,导致兴华河、洛河流域严重污染,其中洛河河水氰化钠超标达300倍。事故造成1人中毒,14头牛死亡,10头牛中毒。

  事故发生当晚,天龙化工厂老板刘天颖及肇事司机等有关人员已被依法逮捕。

  有关部门在获知事发后,没有任何耽搁和失误,立即连夜采取了一系列正确的抢救措施。尽速排除了毒害威胁。

  据悉,氰化钠系剧毒物品,常人误食0.3克即可致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