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金集团与集团公司四项基金纠纷案件结案

来源:中国黄金集团 发布时间:2009-11-26 浏览次数:1544
    近日,北京市高院依法做出裁定,准许集团公司和招金集团的撤诉申请,并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9]高民初字第2073号)。至此,持续达两年半之久的招金集团与集团公司四项基金纠纷一案以招金集团撤诉,并签订补充协议继续归还占用的四项基金的方式结束。
    2006年6月,招金集团与集团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承诺以现金形式归还其由于历史原因占用的已转为集团公司资本金的四项基金。但在2007年6月,招金集团却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还款协议无效,并判决集团公司返还其已归还的部分现金及利息。对此,根据集团领导的指示和律师的建议,集团公司组织实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等有关人员积极应诉,并对招金集团提起反诉。今年8月底,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与招远市主要领导的充分协商,双方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由招金集团继续归还现金,并提出撤诉以解决双方的纠纷。
    该案件对集团公司的基金回收工作意义重大,如果败诉,将会给四项基金的回收工作带来严重影响。该案件以这种方式解决,说明招金集团对四项基金的性质有了基本正确的认识,对其他基金占用单位,尤其是分布在招远境内的各单位具有示范作用,对下一步集团公司基金回收工作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